| 刘吉义申请执行高树军、魏宪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37:57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481-2号 |
申请执行人刘吉义,男。 被执行人高树军,男。 被执行人魏宪运,男。 本院在执行刘吉义申请执行高树军、魏宪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宪运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吉义借款本金82 500元、诉讼费1 862元、执行费1 165元、迟延履行金5 08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邱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