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作申请执行尹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6-05 16:32:34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鸡冠执字第432-1号

申请执行人李喜作,男。

被执行人尹立君,男。

本院在执行李喜作申请执行尹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立君将执行款交到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喜作,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秦文胜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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