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喜作申请执行尹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32:34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432-1号 |
申请执行人李喜作,男。 被执行人尹立君,男。 本院在执行李喜作申请执行尹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立君将执行款交到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喜作,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秦文胜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