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雒珍奎、雒珍香、雒发保诉李淑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31:05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206-2号 |
申请执行人雒珍奎,女。 申请执行人雒珍香,女。 申请执行人雒发保,男。 被执行人李淑媛,女。 本院在执行雒珍奎、雒珍香、雒发保诉李淑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淑媛除一处在银行抵押的35.05平方米楼房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被执行人李淑媛唯一住房在银行抵押贷款,且房屋面积小,根据执行中应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李淑媛唯一住房不适宜执行,被执行人李淑媛尚欠执行标的137 400元,案件受理费3 048元,申请执行费2 0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鸡冠执字第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秦文胜 执 行 员 梁大钢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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