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申请执行鸡西市房产物业管理公司社会保险争议一案
提交日期:2013-06-05 16:29:05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鸡冠执字第415-1号

申请执行人李辉,女。

被执行人鸡西市房产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忠君,男,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辉申请执行鸡西市房产物业管理公司社会保险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市房产物业管理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劳仲裁字(2009)第49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邱大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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