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广军申请执行李力刚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24:24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427-1号 |
申请执行人康广军,男。 被执行人李力刚,男。 本院在执行康广军申请执行李力刚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力刚将执行款交到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康广军,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秦文胜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