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静华申请执行焦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21:27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67-2号 |
申请执行人杨静华,女。 委托代理人郎利明,男。 被执行人焦明香,女。 本院在执行杨静华申请执行焦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提供其担保,现正在履行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1 574元,已执行60 000元,未执行31 574元,诉讼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3 704.50元,执行费1 32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实际标的履行日期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鸡冠执字第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梁大钢
执 行 员 秦文胜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太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