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怀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兴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16:26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236号 |
申请执行人刘怀华,女。 委托代理人刘玉香,女。 被执行人纪兴华,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怀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兴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纪兴华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1)鸡冠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梁大钢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庆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