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怀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兴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6-05 16:16:26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鸡冠执字第236号

申请执行人刘怀华,女。

委托代理人刘玉香,女。

被执行人纪兴华,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怀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兴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纪兴华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1)鸡冠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梁大钢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庆凯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