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耀兴申请执行周全身体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07:32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鸡冠执字第267-1号 |
申请执行人黄耀兴,男。 法定代理人李淑霞,女。 被执行人周全,男。 法定代理人刘春艳。 本院在执行黄耀兴申请执行周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全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7 146元、执行费190元、诉讼费168元、鉴定费2 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鸡冠执字第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梁大钢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邱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