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耀兴申请执行周全身体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6-05 16:07:32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鸡冠执字第267-1号

申请执行人黄耀兴,男。

法定代理人李淑霞,女。

被执行人周全,男。

法定代理人刘春艳。

本院在执行黄耀兴申请执行周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全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7 146元、执行费190元、诉讼费168元、鉴定费2 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鸡冠执字第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梁大钢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邱大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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