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兆石申请执行鹤岗市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6-05 16:05:57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鸡冠执字第462号

申请执行人黄兆石,男。

委托代理人徐伟,男。

被执行人鹤岗市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晏榕,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兆石申请执行鹤岗市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岗市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黄兆石达成和解协议,2011年9月5日给付人民币20 000元,其余款项每季度给付35 000元,至还清时止。该案本金148 083.40元,诉讼费1 631元。被执行人现已给付欠款125 000元,交纳执行费2 146元,余款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鸡冠执字第4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梁大钢

                       执 行 员 秦文胜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太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