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兆石申请执行鹤岗市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05:57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462号 |
申请执行人黄兆石,男。 委托代理人徐伟,男。 被执行人鹤岗市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晏榕,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兆石申请执行鹤岗市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岗市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黄兆石达成和解协议,2011年9月5日给付人民币20 000元,其余款项每季度给付35 000元,至还清时止。该案本金148 083.40元,诉讼费1 631元。被执行人现已给付欠款125 000元,交纳执行费2 146元,余款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鸡冠执字第4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梁大钢 执 行 员 秦文胜 执 行 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太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