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成枝申请执行房学毅欠款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6-05 16:04:08 |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鸡冠执字第395号 |
申请执行人叶成枝,男。 被执行人房学毅,男。 本院在执行叶成枝申请执行房学毅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1998)鸡冠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梁大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太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