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成枝申请执行房学毅欠款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6-05 16:04:08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鸡冠执字第395号

申请执行人叶成枝,男。

被执行人房学毅,男。

本院在执行叶成枝申请执行房学毅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1998)鸡冠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梁大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太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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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