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红执字第243号
申请执行人陈婉,女,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孙桂芬,女,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陈婉与孙桂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桂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桂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XX分理处XX帐号内的存款35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34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1)红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开茂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