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红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万太昌,男,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万太发,男,北兴农场退休工人。
本院在执行万太昌与万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太发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4)红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开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牟 飞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红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万太昌,男,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万太发,男,北兴农场退休工人。 本院在执行万太昌与万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太发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4)红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开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牟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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