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红执字第337号
申请执行人姜涛,男,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郭建辉,男,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姜涛与郭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建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建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XX分理处XX帐号内的存款65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64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3)红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开茂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