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红执字第384号
申请执行人安立坤,男,XX农场通信站职工。
被执行人孟靖人,男,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安立坤与孟靖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靖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孟靖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XX分理处XX帐号内的存款45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34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5)红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开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