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九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陈涛,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于景志,男,汉族,九三局印刷厂退休工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3)九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于景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景志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景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上,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于景志存款39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兴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含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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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农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