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肇法执恢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侯文军,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住所肇东市肇东镇实里村。
被执行人肖井才,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地址肇东市中央商城。
肖景禄与肖井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肇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井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侯文军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肖井才偿还借款本息21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井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5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井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井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景禄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黎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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