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肇法执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肇东市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丽娜,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肇东市。
被执行人乔任波,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肇东市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张丽娜、乔任波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商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丽娜、乔任波应支付申请人肇东市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4800.00元,承担执行费272.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丽娜、乔任波暂无履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肇法执字第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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