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474-1号
申请人:马福明,男,1957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B区56号楼3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程琪,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医生,现住本市桃山区盛新小区0号楼7单元102室。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开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不在本市,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延后送达。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冻结,现因未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冻结的案件款未能进行扣划,待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方能扣划并给付,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新执字第474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刘 程
执行员 :付长明
执行员 : 吴 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