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135号

申请人:黄世凤,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建筑设备出租业业主,现住本市新兴区新立街。

被执行人:张青春,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建筑工程承包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新立街。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2月19日前履行(2014)新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40,000.00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黄世凤与被执行人张青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青春在2015年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黄世凤余款25,000.00元。二、被执行人如到期不能给付,将承担法律责任。三、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新执字第135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姜海涛

执行员 :付长明

执行员 : 吴 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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