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323号
申请人:邹立荣,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全顺汽车配件商店业主,现住本市桃山区电大家属楼。
被执行人:七台河兴隆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波,经理。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7月06日前履行(2015)桃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512,028.95元给付义务。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新执字第323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付长明
执行员 :杜俊峰
执行员 : 吴 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