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346号

申请人:陈国海,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东风街。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安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矿长。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6月25日前履行(2014)新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15,476.00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陈国海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安煤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安煤矿于2015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人陈国海10,000.00元至给付清为止。二、申请人陈国海放弃迟延履行金的要求。三、执行费3,13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新执字第346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姜海涛

执行员 :付长明

执行员 :杜俊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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