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329号
申请人:陈振东,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河南街道十六委4组。
被执行人:马春凯,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45号楼2单元102室。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人不同意公告送达。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新执字第329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吴 盛
执行员 :付长明
执行员 :杜俊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