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65号
申请人:马喜芹,女,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205号楼4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吴晓庆,女,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220号楼1单元502室。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开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1月04日前履行(2014)新开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4,836.79元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新执字第65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俊峰
执行员 :付长明
执行员 : 刘 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