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507号
申请人:王清海,男,1952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红胜村。
被执行人:李洪君,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系运管处工作人员,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229号楼。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0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前履行(2015)新民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0,075.00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王清海与被执行人李洪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洪君答应用工资700.00元偿还案件款,直至全部还清为止。申请人王清海放弃索要其他权利。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新执字第507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吴 盛
执行员 :付长明
执行员 :杜俊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