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292-1号

申请人:王金龙,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鹿山煤矿工人,现住本市茄子河区东风街道十委1组。

被执行人:赵华录,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东风派出所民警,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北街道十四委2组。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0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6月15日前履行(2015)新民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9,117.00元给付义务。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并被法院其他案件查封,本院已做轮候查封,待其他案件处理完毕,本案继续执行,除此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新执字第292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吴 盛

执行员 :付长明

执行员 :杜俊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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