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401号
申请人:李玉峰,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连珠山镇一委8组。
申请人:龙玉华,女,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密山市连珠山镇奋斗化工厂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连珠山镇一委8组。
被执行人:李延滨,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北岗街。
被执行人:衣庆君,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新起街三委7组。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0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李玉峰、龙玉华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李玉峰、龙玉华申请执行李延滨、衣庆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杜俊峰
执行员 :付长明
执行员 :姜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