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15)黑中法委赔立字第3号
赔偿请求人:刘庆云,男,194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大修厂四号楼6单元301室。
赔偿义务机关:逊克县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刘庆云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逊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请求事由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故刘庆云的申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逊克县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妥。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刘庆云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 判 长 宋 宏 宇
审 判 员 宋 春
审 判 员 王 晓 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鲍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