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齐刑执减字第877号
罪犯吉世光,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大专文化,个体演员。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铁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世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世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吉世光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吉世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关毅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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