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孙法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魏德成,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孙吴县腰屯乡要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亚辉,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魏德成与被执行人孙吴县腰屯乡要屯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此案已于2013年申请执行,属于重复案件,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玉峰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孙吴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