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孙法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王峰涛,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李希华,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乔元玲,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峰涛与被执行人李希华、乔元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玉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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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