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孙法执字第229号
申请执行人杨立芳,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董淑花,女,193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
申请执行人杨立芳与被执行人董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立芳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欠款,剩余款项双方自行达成协议,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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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