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孙法执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有军,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吴晶,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
申请执行人李有军与被执行人吴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晶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及2015年7月16日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逢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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