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孙法执字第184号
申请执行人张吉艳,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李世英,男。
申请执行人张吉艳与被执行人李世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世英于2015年8月4日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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