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孙法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孙吴县鑫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景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明长金,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玉生,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孙吴县鑫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明长金、陈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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