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孙法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孙吴县红旗林场。
法定代表人韩忠奎,场长。
委托代理人莫万利,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锡欣,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孙吴县红旗林场与被执行人张锡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锡欣于2015年7月20日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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