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孙法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今翊成,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马万齐,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
申请执行人今翊成与被执行人马万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商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万齐于2015年8月12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商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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