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法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索迎春,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
被执行人魏永春,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迎春被执行人魏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商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魏永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永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永春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永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福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曹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