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法执字第159号

申请执行人宋英发,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耿立江,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英发与被执行人耿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商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耿立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耿立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耿立江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耿立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第六分理处的帐户存款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耿立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第六分理处的帐户存款17500.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北安市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耿立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第六分理处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福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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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