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03年11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6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3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北安监狱关押禁闭。余刑十一个月十四日。

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孙××在×监区×号监舍内,因被害人解××(男,42岁)在监舍无故大声叫骂影响其休息,与解××发生口角,孙××逐对解××身体拳打脚踢,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解××外伤性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破案经过、北安市中医医院诊断报告单、外诊就医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2、证人梁××、李××、胡××、胡××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解××的陈述;4、被告人孙××的供述和辩解;5、北安农垦公安局鉴定意见。并建议对被告人孙××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确定刑罚期限。

被告人孙××对检察机关指控故意伤害被害人解××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是解××先动的手,并对解××轻伤的后果有异议,认为解××去洗漱间和在生产车间期间有可能与其他人发生冲突或者是自己造成的右尺骨骨折,但没有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孙××在×监区×号监舍内,因被害人解××在监舍无故大声叫骂影响其休息,与解××发生口角,孙××逐对解××身体拳打脚踢,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解××外伤性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序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北安市中医医院诊断报告单、外诊就医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2、证人梁××证言,证实:“2013年10月9日早上,解××在我们住的监舍门口骂骂咧咧,孙××也骂他了,解××没理孙××,还接着骂,孙××应该是生气了,就从床上跳下来,过去就朝解××踹了一脚,踹在解××左侧腹部,然后解××就直接向右侧倒在我们屋的门口了,右边的胳膊就直接着地了,之后又上去打了他几拳。解××一直没有还手。后来张×看解××从门口走到监舍后坐在地中间不起来,就想给他拽起来,这时候他说了一句你别拽我,我胳膊疼,当时屋里有胡××、杨××,其他人我没有注意”。

证人李××证言,证实:“当天解××站在监舍门口骂骂咧咧的,孙××还在床上坐着抽烟,孙××听到解××骂人,他也骂解××,解××说快出工了,又没影响你,孙××说你再骂我就揍你,接着下床到解××身边,一拳将解长东打倒在地上,解××用手捂着鼻子,我看见解××鼻子里的血从手掌边上流了出来,孙××接着又用脚踹了解××几脚,接着有几个人把他俩拉开了”;“解××一直没有还手,解××倒地时什么部位先着地我没有看清,但是我看见他在地上躺着的时候是身体左侧着地,双手捂着鼻子”;“我与解××一起出工去厂房,在出工到厂房以后一直到他去医院之前,没有人跟他有过肢体上的冲突或者右胳膊磕到某些地方的情况”。

证人胡××证言,证实:“当天早上大约六点多,解××在铺前地上骂人,也不知道他在骂谁,他经常性的这么骂,孙××当时在床上睡觉,他告诉解××能不能小点声,然后过了能有两分钟吧,解××走到孙××的铺前中间,然后骂孙××说还不起床,孙××听到这话后就坐起来了,然后嘴里骂骂滋滋的就下地了,直接就奔解××去了,解××这时已经站在屋里,中间好象胡××拦了一下孙××,但是没拦住,孙××过去一拳就给解长东打倒了,解××鼻子出血了,接着又踹了解××前胸和脸上两、三脚,然后让我们给拉开了”;“是孙××先动的手,解××没有还手”。

证人胡××证言,证实:“当时我替高×值夜班坐班,早上大约6点20多,我们监区的解××在门口一直嘟囔什么,这时孙××在床上坐起来也骂解××了,解××说骂谁也没骂你,都快六点半了,别人都起来了,你还不起来,孙××马上就从床上跳下来,穿着拖鞋就奔着解××过来了,当时我在解××旁边,我看要打架,我就推了解××一下,想把他推出屋外去,因为我身体不好,所以没有推动,这时孙××跑过来,接连几拳将解××打倒在地上,接着又踹了他几脚。过了一会儿,孙××取来一个水桶浇在解长东头上,因为解××那时候满脸是血,结果孙××把水都倒在了他身上,棉袄、棉裤都湿了”;“在我们扶他上洗脸间的时候听解××说别动别动我胳膊疼”;“在解××去洗漱间的这个过程中我一直跟着他,绝对没有摔倒或是磕碰的情况”。

证人高×证言,证实:“当时他俩打仗后解××坐在地上,嘴里还嚷嚷说胳膊疼,这时站道的犯人张×过来了,他看解××脸上有血,就把解××搀起来了,然后领着他去洗漱间,当时我也跟着了,是否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我们领着解××到洗漱间后发现没有水,然后我们又把解××领回屋,之后他自己又坐屋中间地上了,这时孙××不知道在哪儿整一桶水浇到解××脑袋上了,正浇着干部就进来了,然后就把孙××带走了”。

证人李×证言,证实:“2013年10月9日早上8点半左右,我到监区后,监区领导跟我说罪犯孙××和解××打架的事儿,解××说自己胳膊疼,所以监区领导决定让我带领解××去医院看病,一同去的还有罪犯刘××,到医院后医生说解××的胳膊外表观察不能确诊,需要拍片进一步确诊,之后我们在医院给他拍片子,片子出来后医生说,比较模糊,建议我们到监狱外面医院拍片,之后我就将解××带回监区并汇报了一路上的情况”;“在诊治过程中和回监区的过程中都没有发生过冲突,解××思想较为偏激,我一路上一直对其进行教育并开导思想,防止其出现冲动和偏激的思想和情绪”。

证人刘××证言,证实:“是我和李××将解××送到医院看病的,在将他送到医院和在医院治疗的这段时间里没有人跟解××发生过肢体冲突”。

证人杨×证言,证实:“当天早上大约6点多,我正在监舍办公室内执勤,站道犯人向我报告说×号监舍内孙××和解××打仗了,我马上过去了,当时两名罪犯已经打完仗了,我看到解××坐在屋中间的地上,手里拿着一桶凉水直接就浇到解××的头上了,当时解××一句话都没说,我看到他脸上有血,并且用左手捂着右胳膊肘,看到这种情况后直接就将孙××带到了办公室,然后询问了孙××这件事情的经过,孙××说早上的时候解××骂他,然后他就把解××给打了,随后我请示了监区领导后将孙××关押了禁闭”。

证人张×证言,证实:“那天我是站道的,突然听到有人喊打架了,我急忙跑到他们打架的监舍,当时我看见孙××用拳头正在打躺在地上的解××上半身,我就和他们监舍的人上去给拉开了,这时看见解××鼻子出血了,我看已经不打了,就跑去报告。干部来后,询问打架的情况,解××这时候还躺在地上,干部说让解××起来去医院看病,解××不起来,这时候孙××拿起一桶水就往解××头上浇,干部马上制止了并将他带出监舍的铁门,然后回来问解××怎么样,他说脑袋和身上都疼,我看到后就跟他说干部都来了你起来啊,干部要送你去医院看病,他还是不起来,我就上前拽他右侧衣领想把他拽起来,这时解长东说让我别动他,他用左手捂着右胳膊说胳膊疼,我一听,就马上松开了”。

证人张××证言,证实:“我和解××是一起出的工,在出工的过程中他没跟别人产生过冲突,胳膊也没碰到什么地方”。

证人杨××证言,证实:“他们打架的时候我正在洗漱间,过了一会,高×领着解××到洗漱间洗他脸上的血,我看见后就问这是咋的了,高×说没事,打架了,之后解××就说我不洗,他干什么打我,之后解××就又回监舍了,我洗完脸回去看见解××坐在屋里的地上,孙××往他的头上倒水,杨××这时来了,之后就把孙××给押起来了”。

证人陈×证言,证实:“那天他们俩打架时我没在旁边,后来知道他俩打架了,干部让我和刘××看着解××,我看见解××身上都湿了,我让他把衣服换了他就是不换,在监舍里的地上坐着,后来干部要带他去医院看病,他也不去,之后第二批要出工了,干部就让他先出工,让我们劝解××出工,在劝他的时候,他说自己胳膊疼,后来我和刘××把他劝出监舍到了监区的方厅,我就用手扶着他的左胳膊就出工了,干部让我在解××旁边看着他,直到解××去医院之后”。

证人张××证言,证实:“那天我听见有人喊打架了,我就跑回监舍,看到解××满脸是血的躺在地上,别人让他起来去洗洗,他说胳膊疼,不起来,孙××进屋让他起来,他也不起来。孙××就拿水浇在他头上了,干部杨×看到了,就把孙××叫办公室了。”

3、被害人解××的陈述:“9日早上6点左右,孙××没有起床,我在门口处站着说了几句话我也不记得了,他这时就下地说我影响他睡觉了,说我扰民了,上来照我头就是一拳,打在我鼻子处了,当时就把我鼻子打出血了,把我打倒在地上,然后骑在我身上照我的头部又是一顿打,打了无数下,反正打了多少下我也记不清了,我当时躺在地上鼻子出血了,然后他就跑到水房子取回一塑料桶水照我头上倒下来”;“我右臂的伤具体是怎么造成的我也不清楚,可能是他在打我头的时候我用右臂挡头的时候打坏的,或者是他把我打倒的时候我倒地上碰坏的”;“当天我穿的鞋有些滑,我倒地之后就感觉到我右胳膊有些疼”。

4、被告人孙××的供述和辩解:“10月9日6点半左右,我正在睡觉,解××在我床下骂骂咧咧,我听见后就醒了,我就说你小点声,我还睡觉呢,然后他骂我,我也骂他了,然后他就让我下来,我就下床了,光着膀子,穿着线裤,穿上拖鞋,紧接着我就奔他去了,他也奔我来了,我要伸手打他,他抬脚踹我来了,踹我肚子上了,我就过去朝他脸上打了两拳,照脑袋踢了两脚,鼻子让我打出血了,之后大伙就上来把我们俩拉开了”;“我都打在他的头上了,他应该是没用胳膊挡着”;“我没注意到是谁把解××拉开的,但我记得他被别人拉到水房去了,因为他鼻子上有血,拉他的那个人想让他洗洗脸上的血,他好象不洗又回到我们住的监舍门口骂骂咧咧的,我看见后就把门旁边的一个装半桶水的桶里面的水扬在他脸上了,把血冲掉了”。

5、北安农垦公安局鉴定意见(解××外伤性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辩称是解××先动的手,对造成解××轻伤的后果予以否认,认为解××去洗漱间和在生产车间期间有可能与其他人发生冲突或者是自己造成的右尺骨骨折,经查,在与被告人孙××和被害人解××同监舍的证人均证实,是被告人孙××先动手打解××,解××一直未还手;在去洗漱间和生产车间期间没有人与解××有过肢体冲突,有证人李××、胡××、刘××、张××、陈×等人证实,所以被告人孙××的辩解不予采信。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客观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在服刑期间再犯罪,应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余刑十一个月十四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俊杰

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

人民陪审员  魏子涵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广雨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