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高法委赔监字第10号
张书生:
你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鸡法委赔字第6号决定,以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麻山区法院)错误审判、错误执行侵害你财产权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关于你认为麻山区法院违法执行你房屋的问题。麻山区法院作出的(2002)麻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确定由你于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李和堂欠款2 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12.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未履行给付义务,李和堂向法院申请执行。麻山区法院依法向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你仍未履行。在执行期间你耕种土地等收益亦未履行给付义务。麻山区法院在执行韩守柏与你的案件过程中,麻山区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住宅进行评估,在韩守柏同意为你提供其他住宅的情况下,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两次流拍后,韩守柏同意按评估价以房抵债。你同意执行该房屋。麻山区法院对韩守柏、尤开祥、李和堂三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了该房屋,2014年麻山区法院进行强迁时,将你的生活用品及生产工具造具了清单并制作笔录,搬到为你提供的住房处,你表示搬走的物品如有丢失、损坏自己负责。麻山区法院将该房屋交给韩守柏,韩守柏向尤开祥、李和堂支付现金,李和堂受偿得款2829.30元。麻山区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存在错误执行的情形。你认为判决错误,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不予审理。
关于你申诉请求赔偿2400元劳务费及利息的问题。该款项是(2002)麻民初字第27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你应给付李和堂的款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关于你申诉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误工费问题。因麻山区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没有侵犯你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行为,你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予赔偿。
关于你申诉请求赔偿上访费、车费、住宿费、打字复印费、电话费等费用问题。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关于你申诉请求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问题,因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不予审理。你认为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调解你与刘海涛案件没有执行的问题,与本案无关,不予审理。
综上,你的申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鸡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