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高法委赔监字第23号
黄杰:
你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齐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本案是债务纠纷,不是诈骗案件,不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龙江县公安局越权把债务纠纷立案为诈骗案件违反法定程序为理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的你涉嫌诈骗一案,于2014年11月按照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补查证据提纲先后到河南、陕西、山东等地继续侦查,搜集证据,至今没有决定撤销案件,此案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的规定,你申请龙江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你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