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高法委赔监字第14号
张书生:
你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鸡法委赔字第7号决定,以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赔偿义务机关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麻山区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依据是(1999)麻民初字第177号生效判决。麻山区法院已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中止了原判决执行。本案民事程序未终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未终结前,不能提起国家赔偿。麻山区法院虽采取了执行措施,但并不存在错误执行情形,且并未对你的财产实际执行,亦未对你造成实际损害。2000年4月24日,麻山区法院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10月30日,麻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你拘留15日。11月9日,麻山区法院裁定扣押你的黄豆4000斤。12月4日,麻山区法院扣押你的位于鸡西市麻山区龙山村84平方米房屋,后并未实际执行该房屋。2001年3月13日,麻山区法院因你擅自变卖被法院裁定扣押的黄豆对你罚款1000元。2009年2月26日,麻山区公安分局因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你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0年2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麻山区法院对你的执行行为均是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扣押你的黄豆和房屋并未实际执行,未给你造成实际损害,对你的拘留和罚款是因为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擅自变卖扣押物,依据的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的规定,法院执行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情形。
另,你所称的1999年8月28日李凤忠、陈焕山等人对你养殖场、木耳场造成的损害,并非本案的执行行为或保全行为,麻山区法院对此并不知情,你请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赔偿,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你请求的误工费、上访费、车费、伙食费、住宿费及取保候审精神损失费,均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程序未终结前,不能提起国家赔偿。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