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高法委赔监字第12号

张书生:

你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鸡法委赔字第5号决定,以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麻山区法院)错误审判、错误执行侵害你财产权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关于你申诉请求麻山区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你黄豆损失的问题。麻山区法院作出的(2000)麻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你应给付尤开祥本金及利息共计7 688元,并承担诉讼费317.5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未自动履行,尤开祥向法院申请执行。麻山区法院向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你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你对欠尤开祥款项没有异议。麻山区法院虽作出执行裁定和扣押令,要异地扣押你的黄豆,但在扣押时,因你阻挠执行,未能将黄豆异地扣押,后黄豆由你变卖,变卖款项你也未履行该给付义务。故不存在麻山区法院错误执行给你造成黄豆损失的问题。你的该项申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的规定,不予赔偿。你认为调解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不予审理。

关于你申诉请求麻山区法院赔偿你房屋损失的问题。在执行韩守柏与你的案件过程中,麻山区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住宅进行评估,在韩守柏同意为你提供其他住宅的情况下,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两次流拍后,韩守柏同意按评估价以房抵债。你同意执行该房屋。麻山区法院对韩守柏、尤开祥、李和堂三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了该房屋,2014年麻山区法院进行强迁时,将你的生活用品及生产工具造具了清单并制作笔录,搬到为你提供的住房处,你表示搬走的物品如有丢失、损坏自己负责。麻山区法院将该房屋交给韩守柏,韩守柏向尤开祥、李和堂支付现金,尤开祥受偿得款9 623.63元。麻山区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存在错误执行的情形。你的该项申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赔偿。

关于你申诉请求赔偿耕牛、种地等损失问题。因赵明山、闫喜华变卖你耕牛的问题,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与本案无关,且此二人的行为并不是法院的执行行为,麻山区法院没有对你的上述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不存在错误执行的情形。你的该项申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赔偿。

关于你申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问题。因麻山区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没有侵犯你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行为,你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予赔偿。

关于你申诉请求赔偿上访费、车费、住宿费、打字复印费、电话费等费用问题。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关于你申诉请求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问题。因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不予审理。

综上,你的申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鸡法委赔字第5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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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