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5)黑高法委赔监字第15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于淑杰,女,汉族,1956年12月9日出生。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史殿喜,该院纪检组长。

申诉人于淑杰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法委赔字第4号决定,以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在对(2006)龙江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法委赔字第4号决定,对申诉人于淑杰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

二、直接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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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