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黑知终字第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云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国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一审被告:铁锋区汇博广场六喜珠宝城。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经营者:吴文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一审被告: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平,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哈尔滨市恒缘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尤国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国明、一审被告铁锋区汇博广场六喜珠宝城(以下简称六喜珠宝城)、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喜珠宝公司)、哈尔滨市恒缘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缘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齐立知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驳回德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德诚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吕国明以德诚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为由,将德诚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德诚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亦应为福建省福州市,因此,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吕国明以德诚公司、六喜珠宝城、六喜珠宝公司、恒缘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其ZL200830100429.3“装饰挂件(平安福)”、ZL200830100427.4“十字绣(富贵平安福)”、ZL200830100428.9“年画(平安‘福’字)”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提起的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齐齐哈尔市区域内专利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亦为一审被告六喜珠宝城的住所地及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故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吕国明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德诚公司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德诚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岩红
代理审判员 徐明珠
代理审判员 孙 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兴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