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黑知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春玲,女,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系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百花园市场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春玲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知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春玲的委托代理人吕品政,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邰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倪春玲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倪春玲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倪春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倪春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才桂平
审 判 员 张 炜
代理审判员 孙 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兴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