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高法委赔监字第4号
高岭:
你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牡法委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以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口法院)立案、审理违法,判决、执行侵权,给你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该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林口法院在审理蔡立福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并未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林口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你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在该判决被依法撤销后,该执行款项已执行回转给你,不存在执行错误的问题。你认为林口法院行政庭收农业税时对你有侮辱等行为而请求赔偿,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你认为林口法院违法侵权给你造成损失,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牡法委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