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高法委赔监字第17号

曹大成:

你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黑中法委赔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决定,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爱辉区法院)

枉法判决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这三种情形。而你主张爱辉区、黑河市两级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枉法裁判,该违法判决致使你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诉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受案范围。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你败诉的(2002)黑中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给予了纠正。故你主张因法院枉法判决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依据判决你胜诉的(2005)黑中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爱辉区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你因法院枉法判决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要求国家赔偿的诉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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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