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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法院四项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诉讼服务

发布时间:2015-10-22 13:13:11


    为确保辖区内涉诉弱势群体能够正常参与诉讼,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采取四项举措为弱势群体参加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坚持“从简从速立案,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全面落实三项承诺要求:“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

    对涉诉的孤寡老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口头立案,必要时登门立案,开展巡回审判,到社区巡回审判点或者当事人家里办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涉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的案件优先办理立案手续,情况特殊时依法及时采取先于执行的诉讼保全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提供帮助和救助,依法缓、减、免诉讼费。

    进一步完善导诉制度,做到“一杯茶、一张椅、一个笑脸”的“三个一”服务,由导诉员负责解答当事人疑问,对立案所需要的相关程序和文字资料,进行“一次性告知”服务,避免增加弱势群众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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