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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高新区法院: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 五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07-08 14:08:08



    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香烟是“冒牌货”仍进货销售,还拉亲友“下水”,寻人帮忙有偿运输和储存。近日,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进行宣判。

    文某、满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为获利,共谋购买和销售假烟。2021年5月至11月,满某从远在防城港的被告人解某处购买了假冒“南京(炫赫门)”“云烟”品牌的香烟,文某联系亲友帮忙存储和运输。江某在明知文某委托其运输的香烟系假冒的情况下,仍帮助运输。钟某在明知文某委托其存储的香烟系假冒的情况下,仍帮助存储。

    文某、满某对外销售假冒香烟共计140条,非法获利84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五被告人抓获。从文某、解某、满某处查获了上述香烟共计4381条,在钟某处查获上述香烟共计2547条,江某帮助运输上述香烟共计3528条。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解某、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江某负责将上述部分卷烟运输,由钟某进行保管,文某、解某、满某、江某属情节特别严重,钟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文某、满某合谋通过解某购进假烟欲向外销售,江某受文某雇佣运输假烟,钟某受文某委托进行保管,江某、钟某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对江某减轻处罚,对钟某从轻处罚。

    本案五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文某、解某、满某、江某、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鉴于江某、钟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均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对江某、钟某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追缴被告人文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四百元、被告人解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分别销毁或上缴国库。

    说法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它不仅是不同商标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等更深层次的内容。

    为牟取知名注册商标所带来的“红利”不惜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对包括伪劣卷烟在内的制假售假行为,法院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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